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 3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 114 年 11 月 19 日令公布,並自同年月 21 日生效,本細則爰增修另予考績累計任職達 6 個月之計算方式及所稱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之認定標準等。請各機關辦理 114 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應切實審慎留意修法後相關注意事項(如附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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