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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郁庭 - 人事室 | 2026-02-09 | 點閱數: 24

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37 條、第 38 條及第 67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14 年 12 月 26 日公布,轉知本府教育局及教育部公文說明摘述如下:

114 年 12 月 27 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規定修正,教育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各校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

114 年 12 月 28 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基於作業之一致性,本府教育局將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請各校暫依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嗣後配合前述作業時程,再依 11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 38 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併附審定後之退休所得計算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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