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110252549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有關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一案,詳如附函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依據內政部移民署 111 年 2 月 16 日移署入字第 111002274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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