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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郁庭 - 人事室 | 2025-03-03 | 點閱數: 43

 

相關公文請逕參閱附檔。

摘述陸委會內文如次:

1.、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 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 照,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罷 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已在臺灣設 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臺灣人民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依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

2.倘各機關知悉或接獲檢舉應立即展開行政調查,或移請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查處;如有具體違規情事,各機關應對所屬人員明知違反規定仍故意觸法之行為,依權責進行行政懲處。

3.政府重申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已申領者,建議各機關參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30 條有關陸籍人士經許可定居後,須於 3 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規定,要求渠等於 3 個月內提出放棄之證明資料;未提出者,由各機關本於權責進行行政懲處;爾後申領者,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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