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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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南區新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字第 1000817388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817388A00_ATTCH1.pdf)
主旨:本局為維護保障教師公假療傷之權益,經彙整相關法令函釋,重申公傷假之核准原則,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本局 10 月份擴大局務會議台南縣教師會提案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略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
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有關公假療傷之基本要件依條文之意旨如下:
(一)須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意外受傷或猝發疾病與執行職務具因果關係。
(三)須有醫師囑咐須休養或療治,而無法出勤上班。
三、基於上述要件,並參酌相關法令函釋,整理如下:
(一)得申請公假療傷:
1、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或猝發疾病範疇的認定:
(1)教師經其所聘僱教育機構單位准許或核可,對其教育機構單位學生執行教學管理輔導之教育工作。
(2)其他於辦公時間內上班所必要之行為,如簽到、簽退、上下樓梯、搭乘電梯、領用文具物品、上洗手間或倒開水等。
(3)奉派公差期間。
2、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的認定:
(1)意外危險發生於合理的時間。
(2)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的交通方法。
(3)發生地點必須屬於上下班必經路線。
(4)須主要肇事責任非可歸責於公務人員本人:肇事責任之歸屬主要依據為法院之判決,或依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認定;如為 私下和解案件,仍須由學校就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鑑定筆錄等證明文件判斷。
(二)不得申請公假療傷:
1、與執行職務難認具因果關係:
(1)員工參加自強活動期間或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住院治療期間不得核給公假。
(2)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經依規定核給公假者,於考試期間或往返考場途中發生意外,其休養療治期間不得准予公假。
(3)下班後於機關內從事休閒運動,如發生意外危險受傷,直接送醫住院治。
2、時空上不具密接性:
(1)奉派出差首日為星期一,如自行提前於星期六中午下班後動身前往,不幸途中因車禍受傷住院治療,不宜核給公假。
(2)請公假 2 年期滿銷假上班 1 年後,因病情復發,不得再請公假療治。
(3)公務員因公受傷住院治療未報請核給公假療傷,病癒銷假上班,時過 3 年餘舊創復發住院開刀醫治,不得再核給公假。
(三)申請時需檢具之證明:
1、擬具申請公假療傷報告書:書面參考格式請至本局人事室網頁下載。
2、診斷證明書:視任職機關或居住所所在地,須檢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如有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中央健保聯合門診中心,須檢具此項證明。
(2)僅有衛生所、健保特約診所,則須檢具此項證明。
(3)未有前述醫療院所時,仍須檢具合格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3、若屬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者,須檢具之文件:
(1)往返交通必經路線圖
(2)肇事責任歸屬證明
4、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依實際情形自己詳述
事發經過情形或檢附見證人員證明文件。
(四)需否直接送醫:直接送醫僅係判斷因果關係方式之一,
非屬必要條件,應按個案依權責認定,惟為避免爭議,
仍建議發生事故時直接送醫。
(五)給假及銷假:
1、依實際傷病情形酌給公假,每次最長以 3 個月為限(以醫院所開立期限為核給依據)例假日不扣除,其期限在 2 年以內。
2、公假療養期滿應即依規定銷假上班。
3、前經核准公假療傷在案,自願銷假上班後,因病情復發或須手術者,如係屬原傷未癒或與前因公傷病之間確具因果關係時,得視實
際 情形,於 2 年期間內續給公假。
4、申請公傷假已屆滿 2 年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5、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 1 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
以 1 年為限。
四、檢附相關法令函釋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