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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素芬 - 人事室 | 2021-05-19 | 點閱數: 193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0 年 5 月 14 日府衛疾字第 1100583875 號函辦理。
二、有關疫苗接種假,決議如下:
(一)公務人員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 24 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二)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