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急難慰問金發給要點
一、為辦理急難慰問金之發放,以減輕學生及幼兒家庭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生及幼兒,指設籍於本市,就讀於本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境貧困或家庭突遭變故致生活、就學陷於困難,並經導師家庭訪問認定者。
三、急難慰問金之發給標準及金額如下:
(一)學生及幼兒因疾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學生及幼兒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七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其他造成學生及幼兒家庭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因同一事實申請者,前項各款急難慰問金,僅得擇一領取,並以發給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事由因學生及幼兒或家長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急難慰問金。
四、急難慰問金之申請人如下:
(一) 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學生及幼兒之父母;父母未盡扶養責任者,為實際照顧之人。
(二)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學生及幼兒本人或父母。
五、依本要點申請急難慰問金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繕具申請書(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審查符合規定後,函送本局核准: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具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學生及幼兒家庭經濟重大負擔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申請急難慰問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並向申請人或受領人追繳其金額;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
(二)提供不實資料。
(三)不符合申請資格。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