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函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調整防範一氧化碳中毒之執行情形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5 月 4 日府消預字第 1110558117 號。 二、調整宣導作法:於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倘辦理群聚活動(如說明會、居家訪視、活動設攤或擴大宣導活動等)有防疫考量,得視疫情狀況及機關人力自行調整宣導作為(例如以透過各項媒體通路宣導之方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