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
人事室
|
2012-02-04
|
點閱數:
813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1 年 1 月 20 日局授住字第 10103002452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保險特色如下:
(一)保費優惠,保障完整。
(二)全國各級機關、公私立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現員工(包括各機關派駐海外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加保。
(三)被保險人職業類別依「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
表」,限第 1 類至第 4 類人員。
(四)著重於意外傷害保障,適度提高保額至 300 萬元;保險內容含骨折未住院、重大燒燙傷、意外住院醫療及意外住院手術。
(五)不須提交健康告知書;理賠便利,免收據正本,副本即可申請理賠。
(六)最高投保年齡 70 歲,可續保至 80 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