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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2-02-04 | 點閱數: 775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1 年 1 月 30 日南市教人字第 1010077548 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教師專業形象及公教衡平,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比照銓敘部90 年 1 月 11 日九十法一字第 1981997 號函規定辦理;另教育部 86 年 6 月 25 日台( 86 )人(一)字第 86049009 號函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08 號函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銓敘部規定辦理;至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若僅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單純消費型態之參加人,而非經營者、管理人或專任職員,且係利用公餘時間,經任職機關認定無利用職權營私之虞者,得不受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