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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2-02-10 | 點閱數: 971

轉知市府教育局人事室公告(編號 16604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執行規定」說明
公告內容:
一、本執行規定係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與本市(縣)教師會協商訂定,並於 101 年 1 月 17 日以南市教人字第 1010068404 號函轉各校諒達。
二、前函所附執行規定,其日期及文號誤植為「100 年 1 月 17 日南市教人字第 1000061831 號函」,請惠予更正。
三、另依教育部 96 年 4 月 14 日台人(二)字第 0960038022C 號令發布之「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寒暑假返校總日數應於 2~7 日之範圍內訂定;故本執行規定所訂返校 2~5 日係寒暑假合計日數(非寒假 2~5 日、暑假 2~5 日)。
四、另本執行規定第四點有關「實際返校日由各校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自行訂之」,係指返校日數及返校日期皆由學校透過校務會議決議通過自行訂定。
五、返校日數得以半日為採計單位,其計算方法如下:如學校所訂寒暑假返校日數為 2 日,俾利學校校務運作順遂,得由學校視需求訂為 2 個全日,(或 1 個全日、 2 個半日),(或 4 個半日),依此類推。
六、檢附旨揭規定 1 份,如有需要可逕至市府教育局人事室網頁「法令規章」「二股--差勤」項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