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同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 3 學分以上者。
二、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有關研習進修規定:
1 、校長、負責特教業務之主任及組長(或承辦人員)具特教背景或近兩學年內曾參加之特教研習時數平均每年達一定時數以上(校長平均每年達 3 小時以上、主任平均每年達 6 小時以上)。
2 、普通班教師近兩學年內平均每年進修特教相關課程或研習 3 小時以上。
3 、特教教師最近兩學年內參加與教學相關之研習 36 小時(特教研習至少 20 小時)以上。
三、報名注意事項:
(一)逕請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報名(https://special.moe.gov.tw/"縣市特教研習"開啟查詢"尋找場次" 點選報名)。
(二)各場次參加研習人員請所屬單位惠予公(差)假出席,假日場在不影響平日課務下核實補休;研習需全程參與才核予研習時數,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前請假;若缺席時數達 1/5 以上,則不予核發研 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