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倘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第 1 次裁罰新臺幣 20 萬元罰鍰,第 2 次違規者即裁罰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
(二)有關非洲豬瘟宣導文宣,可至農委會防檢局非洲豬瘟資訊專區(https://asf.baphiq.gov.tw/ws.php?id=17894)下載使用;「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可至(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10719)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