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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吳孟學 - 人事室 | 2023-09-23 | 點閱數: 104

說明:

一、本總處為釐清旨揭人員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其申訴處理 及雇主定義疑義,經邀集勞動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銓敘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法務部廉政署等機關, 於 112 年 8 月 29 日召開會議獲致共識以,機關內一般人員及 一條鞭各層級人員之性騷擾申訴受理及調查流程宜統一, 是旨揭人員之定位如為內部單位主管,其雇主應為服務機 關(另直轄市政府所屬具機關首長性質之處長,依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由各該 直轄市政府處理);該等人員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應循 服務機關申訴處理要點辦理,並由服務機關踐行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之各項雇主責任。針對調查結果後續懲處或救 濟作業,再送交各獎懲權責機關(單位)及救濟機關依規 定辦理。

二、又機關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 準則」組成之申訴處理委員會(或其他功能相同之組 織),其幕僚作業如由一條鞭單位負責,當一條鞭處長、 主任為性騷擾事件行為人時,服務機關應要求其迴避或採 取適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機制令人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