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辦理。
二、旨揭作業規定如次:
(一)申請期限:請轉知貴屬退休人員儘早檢齊資料提出申請,各機關學校彙整初核後,請於本( 112 )年 12 月 11 日前報府複核。
(二)銓敘部 80 年 11 月 11 日八十台華特三字第 0635367 號函略以:「......有關年節特別照護金所稱之『眷屬』,係指退休人員之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但年滿 20 歲以上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殘廢而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又上開退休人員眷屬如均已有他人扶養或能自謀生活者,退休人員即不合請領有眷屬年節特別濟助金。」另依前項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4 項規定,眷屬如為配偶,且已有他人扶養者,仍准照有眷屬標準,申請年節特別照護金。爰退休人員配偶以外之眷屬,如已
有人扶養或能自謀生活即不合請領有眷年節特別照護金;請各機關學校覈實審查。
(三)檢附資料:申請年節照護金事實表、戶籍謄本及 11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 1 份,惟申請有眷屬年節特別照護金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
(四)有關 11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節,貴機關可就符合前開規定之退休人員,主動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或本府財政稅務局免費調閱財稅資料。
(五)民國 59 年 7 月 1 日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申請年節特別照護金,不受該要點所定收入之限制,均予發給。
三、檢附「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申請年節照護金事實表」及「照護金請領清冊空白表」,請逕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