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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孟學 - 人事室 | 2024-01-10 | 點閱數: 83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 定:「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 定薪級: 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起敘,並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提 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揆其立法意旨,係為解決本條例施行前,私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 取得較高學歷,嗣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後,以較高學歷起 敘,於私立中小學改敘前之服務年資因職務等級不相當而 無法採計提敘薪級,以致於公立學校所敘薪級低於原私立 學校所敘薪級之不妥適情形。

二、本條例施行後,部分任教年資較短之私立中小學教師,於 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依 前開規定敘定薪級時衍生其他不衡平情形。為落實本條例 保障教師敘薪權益之立法意旨,爰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 教師,依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 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 較高學歷起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