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免職。」 第 8 條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 職。」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專案考績,於有 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二)一次 記二大過者,免職。」 (二)考績法第 18 條但書規定:「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 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三)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各機關考績案經核定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受考 人。考績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附 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 機關等相關規定。」又本部 94 年 10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0942547535 號書函略以,年終考績考列丁等案經本部銓 敘審定後,服務機關(或免職令核發權責機關)製發免 職令及考績通知書,應同時送達受考人,免職令應附記 處分理由及救濟教示規定。 (四)本部 73 年 5 月 3 日 73 台楷甄一字第 12099 號函略以,公務人 員於未辦理年終考績前,提出申請自願退休,經銓敘機 關核准退休自翌年 1 月生效者,倘其年終考績列丁等免 職確定之日在退休生效日之後者,以其確定之日已非現 職人員,自無從執行。
二、基上,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考列丁等者,依法應予 免職,並自確定之日起執行,該等人員如於權責機關製發 考績(成)通知書及免職令前,已先因退休、辭職或其他 原因而離職,停職及免職尚無從執行,惟其仍有未來可能 適用之法律效果(法官法第 6 條第 4 款、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 等規定參照),是權責機關仍應核發免職令,並請與考績 (成)通知書同時送達。
三、又為完備本部檔存人事資料,各機關如遇公務人員年終 (另予)考績考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惟於免職確定 前,已先因退休、辭職或其他原因離職等致免職無從執行 (含括受考人於權責機關製發免職令前已先離職,以及受考人於考績法第 18 條但書所定「先行停職」期間離職)之 情形,俟其考績免職確定後,請送本部辦理免職確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