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 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復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專任教 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前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
三、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校 (園)長、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對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 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 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服務對象自行或經服務對象同意後由學校 轉介提出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 人員與服務對象進行諮商會談(如流程圖)。 (四)服務原則: 1、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 (1)本局、學校、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理本 服務時,應事先告知說明相關義務責任,以確保個 案權益,並皆以密件處理。 (2)服務對象求助於本服務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 志。 (3)本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服務對象之個人資料,均應 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法律 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 位或他人。 (4)服務對象於諮商輔導過程中,得隨時要求終止服務。
2、其他事項: (1)每位服務對象以補助 6 小時諮商鐘點費為原則,所 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服務對象申請 6 小 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商輔導人員 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續 服務費用由服務對象自行支付。 (2)為珍惜諮商輔導資源,申請諮商輔導之人員於約定 諮商輔導時間後,因故不能前往未於前一日告知, 或諮商輔導遲到 15 分鐘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鐘點費;另如申請後經受託單位聯繫未果且未接獲 回覆逾 1 個月,將視為取消申請,日後如有諮商需 求,需重行提出申請。 (3)申請諮商輔導之人員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 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 登記。 (4)執行時間以年度計而非學期或學年。
四、檢附 113 年度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教 保服務人員個別諮商輔導服務宣導圖卡及流程圖各 1 份,請 貴校(園)配合推廣月(自即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運用旨揭 圖卡推廣及宣導教師與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