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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裕 - 輔導室 | 2012-04-11 | 點閱數: 799

說明:

  1. 依據內政部 101 年 2 月 28 日台內社字第 1010103613 號函辦理。
  2. 依據教育部10149日臺特教字第1010035252號函辦理。
  3.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者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第 1 項),公共設施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第 2 項)。」
  4.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之權益,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主動或督促所屬單位秉持尊重與接納身心障礙者之態度,積極提供通用之無障礙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