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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裕 - 輔導室 | 2012-04-30 | 點閱數: 840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 100 學年度市立幼稚園教師(含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第捌條第二項(四)款規定:
        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教師經錄取分發後,應在該校服務 2 年後始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市內(外)
        介聘;另擔任本市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教學工作 6 年後,始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調至普通班任教。
二、依據臺南市 100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正式教師(含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第捌條第二項(三)
        款規定:特殊教育教師經錄取分發後,應在該校服務 2 年後才能依相關規定申請市內(外)介聘;
        另擔任本市特殊教育教學工作 6 年後,始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調至普通班任教。
三、基於上述;請各校人事及教評會等相關人員,務必請清楚此項規定並轉知 100 學年度甄選之新進
        特教教師,除超額教師外,應服務至第 3 年使得提出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