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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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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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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第 2次教師公餘進修補助收件至 101年 9月 30日止。
(一)補助對象: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學位者為限(以 101 年度教師公餘進修補助費為例係以 100 學年度第一、二學期及 101 學年度暑期班) ,以下對象不予補助:
1、進修學分班者不予補助。
2、進修之學位與教學或業務不相關者。是否與教學或業務相關由各校相關處室自行認定。
3、非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者。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進修依教育部函釋係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不予補助。
4、修讀該學位時曾請公假進修,包括原全時、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變更為公餘時間進修者。惟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進修,於免兼行政職務後,自下學年起以教師身分於寒暑假期間進修者者,從寬予以補助。
5、已取得同一階段之學位再進修同一階段(含)以下之學位者,例如碩士畢業再進修其他系所碩士學位或再修讀碩士、學士學位,均不再予以補助。
6、平均成績未達 70 分以上者。
7、最近五年曾受記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二)補助費用:
1、實際支付費用(學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雜費、學分費基數)總額之三分之一,全年最高以新台幣 8000 元整為限,故 101 年第 1 次補助時已達上限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2、如有不及格之科目不予補助,計算方法:按申請補助費用總額乘以「及格科目學分數佔全學期所修學分數比率」核予補助。
(三)審查表件:
1、進修成績平均達 70 分以上之證明(含 70 分)。
2、進修繳費收據正本
3、進修補助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