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1月31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請各學年配合法律規定確實執行。
(二)自幼教導學生環保相關知能及觀念,對於培養良好習性及公德心,極具正面效益,且由自身做起,潛移默化帶動團體、擴及社區,以落實「環保生活化、生活環保化」之優質理念。
(三)請各學年在課程中加入環境教育學習,除學務處定期辦理課程宣導外,請班級提供相關課程成果以呈報環保暑!
(四)10 月 24日下午環境教育研習請本校所有教職員工出席參加!本次研習參觀國立歷史博物館屬環境教育場所!本校教職員工,包含職員、教師、代課老師、工友,均屬本校員工,請出席參加!若無法參加請自行上網數位學習(附證明)或自行安排參訪課程,並報成果至衛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