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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1-16 | 點閱數: 740

 

主旨:教師於網路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不得為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 月 1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03323 號函辦理。

二、教師不宜透過網路從事投資或經營商業行為,惟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投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 10 者。

(二)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網路出售者。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