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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1-18 | 點閱數: 1151

 教師依照本校「導護工作實施細則」完成工作者,均得依照本要點,於值勤結束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假半日或選擇敘獎。教師依本辦法申請補假,應以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為前提,所遺課務自行以調補課方式辦理並知會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