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條文,並自 102 年 4 月 22 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2 年 4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10061914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二 點、第五點及第 八點暨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現行規定為: 為落實行政流程簡化及分層授權,將第一款「一級單位主管」修正為「單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