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局來函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規定,請參閱.
主旨:教育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限,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 6 個月(如子女為 2 歲 8 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得不受 6 個月限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5 月 9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66041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