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及代理教保員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20136399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並參照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曾任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教保員,於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兒園教師時,該職前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 1 學年採計提敘薪級 1 級。
三、至代理教保員年資,目前查無得採計提敘薪級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