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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1-03-22 | 點閱數: 1011

一、為遴薦本校教師,代表參加台南市中小學 100 年度「師鐸獎」遴選,請各學年、特教班就下列標準推薦 1 人,科任及兼行政職務組長由各處室推薦,提交本校初選小組作為遴薦之參考名單。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 5 年以上,且在本市服務累計滿 2 年(留職停薪、代理代課等年資均不計入),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 5 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為優良教師及師鐸獎之被推薦人:
1.充份發揮教育專業精神及教育愛;端正教育風氣有具體成效。
2.默默耕耘,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大多數同事肯定。
3.對推展課程及教材教法、教育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表彰。
4.對推行生活教育、特殊教育、童軍教育、終身學習、全民體育、校園整建、教務、訓導、總務、輔導等工作,有卓著貢獻。
5.對發展學校特色、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二)除上開基本條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經調查屬實。
    2.曾從事校內外不當補習經調查屬實。
    3.具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5.於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中。
    6.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 5 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7.除上開情事外,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二、初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校單位主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未兼 行政職教師至少 5 分之 2 、家長代表至少 5 分之 1 。
三、本校初選小組將遴薦優良教師 3 名,其中 1 名將代表本校參加全市「師鐸獎」複選,優良教師 2 名由校內敘嘉獎 1 次以資獎勵;師鐸獎候選人,校內辦理嘉獎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