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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1-03-28 | 點閱數: 2776

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 8 小時為限,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一案,教師兼行政主管職務者之補充說明:

教育部基於教師法第17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及輔導或管教學生等義務之精神,並考量民眾及學生家長觀感,就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5 條第 2 項有關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所作通案原則規定,惟如屬教師兼行政主管職務者,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