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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1-04-07 | 點閱數: 883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明定:「本法第 3 條第 1 款明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自殺死亡」。是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教育人員部分,俟立法院審議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結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