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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4-11-10 | 點閱數: 523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留職停薪復職後發生生育事實,其生育補助基準應由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實際在職月份」6 個月之薪(俸)額平均數為準,不含全月留職停薪之月份,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