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民國 94 年 4 月 7 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且具 89 年 2 月 2 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解釋令影本乙份,同仁如有類似情形請與人事室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