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04 年 3 月 20 日南市衛心字第 104004
4160 號函辦理。
二、「弱勢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服務對象時程如下:
(一)未滿 6 歲兒童:每半年補助一次。
(二)未滿 12 歲之弱勢兒童:每 3 個月補助一次。
三、未滿 12 歲弱勢兒童認定條件如下:
(一)低收入戶兒童:具福保資格。
(二)身心障礙兒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依戶籍地認定(
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若到外地『非戶籍地
』就醫塗氟,請記得攜帶相關戶籍資料,以供醫療院所
影印備查)
※※特約診所名單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