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釋示有關發生於 95 年底至 99 年間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案件,嗣於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發布 後,始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案件,得否適用本辦法及 10 年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