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 8 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與性平法第 15 條第 4 項所定 之產檢假 5 日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其給假日數業已於性平法規定,故不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 日,再重複申請「產檢假」5 日之疑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