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費用,於行政程序法 102 年 5 月 24 日修正生效日前,應 適用 5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 102 年 5 月 24 日(含該日)起適用新法,其時效尚未完成者,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 影響,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 10 年,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