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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婷雅 - 學務處 | 2015-12-28 | 點閱數: 494

※教育局來函:南市教安()字第1030939587

※依學校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專業在職進修。

 

※請於12/30前將檔案上傳或寄出

※相關議題包含:視力保健、口腔衛生、健康體位、營養教育、飲食安全、菸害防制、檳榔防治、性教育(含愛滋病宣導,但不包括性別平等)、正確用藥、防治學生藥物濫用、安全教育與急救(含CPR)、傳染病防治、心理健康
(請老師們上傳研習紀錄即可,學務處衛生組會先協助標示符合的研習並統計時數,不足者另行通知)

 

※時數不足者可至台北e大線上研習,擷取研習畫面已是佐證,補足18小時即可。※


匯出步驟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