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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蔚平 - 輔導室 | 2016-02-20 | 點閱數: 626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2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 號令核釋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自 106 學年度起,國民小學階段應具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國民中學階段應具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二、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 105 學年度(106 年 7 月 31 日)止,其申請資格如下。
(一)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 97 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 3 年(含)以上,可免修專門課程學分,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同上年資達 1 年(含)以上未滿 3 年,修習 6 學分後,得可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三、為維護教師任教權利,請貴校鼓勵督導所屬教師於期限內申請加註輔導專長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