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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6-06-14 | 點閱數: 387

說明:
一、依據旨揭原則第 4 點第 3 項,多元學習表現分數採計七上、七下、八上、八下、九上五學期,採計期間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
二、部分學生利用國小畢業後,國中開學日前之期間進行服務學習,爰請提醒所屬應屆畢業生,前述期間之服務時數無法列入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