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有關教師於本( 99 )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假已逾 14 日或 28 日者不適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