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4 月 21 日部退三字第 1064216018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由於修正後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將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 1 次;其發放日期除第 1 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 1 日發給。爰請將上述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使其能妥善調整經濟生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