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8 月 3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21793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停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選擇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