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7 月 17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70116689 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以下稱環教法)第 18 條規定,略以:「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 5 年內,依第 10 條規定取得認證。未依第 1 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三、為鼓勵學校教師參與環境教育認證及環境教育推廣活動,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可於 107 年 7 月 3 日起至 8 月 13 日止於教育部綠色學校伙伴網絡網站/環教認證專區報名參與 24 小時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課程,以協助經由經歷方式取得認證。
四、其環境教育人員申請認證,相關資訊請至教育部綠色學校伙伴網絡網站/環教認證專區( https://www.greenschool.moe.edu.tw/EEArea/)查詢,或洽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施小姐(電話:02-29108312)、林小姐(電話:02-29122910 分機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