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委員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註:
3. 票選正取10人、後補3人。(按得票數多寡及性別比例 規定選出委員)
4 .每人至多票選3人。
5. 任一性別委員至少5人以上;未兼行政教師至少7人以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兼行政教師至少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