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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9-07 | 點閱數: 3639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000679328 號

主旨:重申公教人員子女領有行政院核定之「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學費補助或實用技能班、產業特殊需求、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
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
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
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二、前項所稱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領子女教育補助,係指不論全免(減免)學費、雜費或學雜費者,即不得再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非僅限學雜費二者皆同時全免或減免者,始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另無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係指無任何公費、減免學雜費優待,或無領取其他政府之獎助,或無全免或減免學雜費等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情形下,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依實際繳納數額補助。三、為避免同仁享有其他學雜費全(減)免補助又再重複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造成違法情事,請加強宣導相關規定,並於實際辦理申請作業時,加強檢視註冊繳費收據上繳費項目學費、雜費、教育部齊一學費補助減免之金額及減免類別等,據以判斷是否具有減免學雜費之特殊身分或已獲
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情形,惟其如係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扣抵學、雜費者,仍得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金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四、另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暨稽核系統,經教育部查核異常者,大部份為重複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教育部實用技能班全免學費之補助。?據教育部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三年免學費經費補助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渠就讀實用技能學程學生三年免繳學費,爰公教人員子女倘已依前項補助事項規定免繳學費者,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1-09-02
11: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