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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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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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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子女就讀醫學系七年級且繳交學雜費以其領有實習津貼,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疑義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9月12日局給字第0970022877號函說明二略以,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四、規定:「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6個月(現行規定為註冊之日前 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爰公教人員子女註冊之日前6個月平均實習津貼如超過勞工基本工資,依上開規定,不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