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8 年 8 月 28 日臺教人(一)字第 1080125904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同法第 9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四、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宣導民主法治,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