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辦法」辦理。
二、依前述辦法第十二條:「因天然災害發佈停止上班上課時,各機關、學校對員工之出勤處理,以停班(課)登記。」,另依第
十四條規定:「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上班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
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予停班(課)登記。」
三、爰上, 108 年 9 月 30 日因米塔颱風未能到校人員給予公假(課務排代);若外縣市教師所在地方放颱風假,惟仍到校上課者,
同意於一年內補休一天(課務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