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各校運用相關時機及活動宣導騎乘電動自行車之規定並持續強化學生交通安全教育,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1 月 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124144 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明定有關電動自行車不得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最大行駛速率及駕駛人應配戴安全帽等相關規定。
三、鑑於電動自行車逐漸普及衍生該交通事故頻傳,請學校運用各項集會、活動等相關時機或公布欄、跑馬燈等管道,加強宣導有關騎乘電動自行車之規定,並持續強化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正確行的安全意識,以防範各類交通意外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