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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素芬 - 人事室 | 2020-03-04 | 點閱數: 30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885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 10 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 10 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10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二)前項 10 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三)應休畢日數 10 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四)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 600 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未達 2 日者,酌給相當 2 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